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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拟定全区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审计、财经方面的法规;制定审计工作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向区政府报告和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 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 区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 乡镇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 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 区属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 区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区长提交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业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并实施对区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和区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与监督;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专业培训。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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